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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发表负面评论,是否侵犯名誉权?

2024-03-26 37 网站首席编辑
以案释法:网络发表负面评论,是否侵犯名誉权?-今日头条

“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从古至今,我们都对自身名誉极为看重。诚实、互助、友爱等标签可以在我们进行人际交往之时展示出个人良好的形象,而守信、专业、规范等口碑也可以让企业、商家在生意往来时尽显优势。

有人之处便有烟火,烟火聚集之处便有纠纷。流言蜚语、恶意差评是蛰伏的猛兽,企图一口吞下他人辛苦建立起的良好形象。对此,中国设立名誉权,维护公民个人、企业法人合法权益,并对恶意毁坏名誉权之人予以惩戒。

那么,在我国法律规范当中,发表负面评论是否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呢?

案例

武汉的李女士与程先生经人介绍后相互熟悉,随后确立交往关系,不久后便步入婚姻殿堂。在婚后,因程先生工作性质的原因,需要经常出差,二人聚少离多。

同时,李女士经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已经有孕。考虑到生产后续身体恢复调养的问题,夫妻俩经过商议过后,决定将李女士送入月子会所,由专业营养师和服务人员协助李女士休养。

在经过多方比对过后,李女士和程先生最终确定来到湖北武汉某家月子会所居住。时间为36天,金额共计4万元,同时入住时交付押金5000元。

再与月子会所事先确认好入住事宜后,李女士在生产过后便在程先生的护送下来到此地。本以为在专业服务人员协助下会得到良好体验的李女士不曾想在自己入住的第三天便出现了问题。

在李女士就餐之际,有工作人员负责帮她带新生儿。初为人母的李女士对婴儿护理知识一知半解,考虑到月子会所里本身就是专业的护理人员,对于其提出的建议,李女士都会采纳。但是每当就餐时,把自己的孩子交付给他人之际,李女士都难免担心,不仅在嘴上会不住嘱咐,希望其小心,还时不时抬头观望。

在第三天中午,李女士吃了几口饭后,便看见抱住婴儿的工作人员身体摇摇晃晃,语气也充满疲惫,李女士忍不住提醒一句后,便加快了吃饭的速度。然而,就在他准备起身接过孩子时,工作人员在走来途中将孩子头部猛地抬高,与天花板上悬挂的物件摩擦而过,在额头上留下了一道红痕。

李女士接过一看,婴儿稚嫩的皮肤上已经冒出了点点血沫,因感受到疼痛,刚才安静的孩子如今也在不住地哭泣。虽然李女士心中不满,但面对工作人员的道歉,便也没有计较下去。随后,她拍了一张照片向程先生倾诉今天发生的事,得到丈夫的安慰后,怀中的宝宝也在母亲的安抚下停止了哭恼,李女士心情也回转了一些。

在入住半个月后,李女士发现月子会所提供的伙食份量逐渐减少,口味也大不如从前。为此,李女士多次询问会所管理人员,但对方只表示这是根据客户的身体情况进行和合理调整,对她的反对置若罔闻。

多次协调未果后,李女士心情也一落千丈。她将自己在月子会所所待的房间、当时孩子受伤的图片、伙食前后的对比图进行整理,发到了该会所网络平台的评论下方,表示其提供的服务不尽如人意。

而后,该月子会所就负面评论之事找到李女士,希望她能够删除评论,消除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李女士始终表示拒绝。未果后,月子会所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她停止侵害,并赔偿名誉损失。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以及法人的综合评价。拥有名誉权的不仅仅是独立个人,企业、公司、组织等独立法人主体同样拥有名誉权,应当到法律的同等的保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法律认定侵犯名誉权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这其中名誉被损指的是社会对受害一方的评价确实因他人作为而降低。2.行为人行为违法。指的是他人采取毁坏名誉的行为含有虚假或欺诈的性质,属于恶意损伤。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指的是名誉损坏是因行为人所做之事引起的。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本案中,月子会所的声誉确实因为李女士负面评论而降低,但是李女士发表评论乃是消费者本应有的权利,且她所言确实属于月子会所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没有恶意诋毁,故意夸大的行为,不能够将其视作违法行为。

负面评论的内容必定产生消极影响,但是这不代表其性质因产生的影响而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单位或商家提供的服务中若是符合条约内容,尽善尽美,确实应当给予正面反馈;倘若其物品或服务与描述不符,令人难以忍受,给出负面评价不仅是行使自己权利和合理体现,还可以提醒后续来客谨慎选择。

综上所述,李女士的所作所为应当属于在体验商铺服务过后,消费者正常的反馈与评论行为,不能被认定其构成名誉权侵犯,应当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结语

名誉的主要维系者在于自身,面对流言蜚语时,我们需要及时自证,消除妨害,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然而,面对他人言之有理之事,同样也需仔细斟酌,自我反思,寻求进步。

(《以案释法:网络发表负面评论,是否侵犯名誉权?》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相关标签: # 商家 # 原创 #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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